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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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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事后监管 8.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审计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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