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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1 取水许可 邓州市水利局节水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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