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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邓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节水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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