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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邓州市水利局水产技术推广站     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由水库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统一投放鱼种,组织群众入库捕捞的,大型水库刺网船每只每年征收其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1—3%,中型水库为2%;大型水库中“赶拦刺张”联合作业单位或网簖每年征收其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2%,中型水库为3%。由水库管理单位自行采捕的大、中型水库每年征收其当年采捕水产品的实际产值的1—3%。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中型水库的,每年每亩(按当年的平均可养水面面积计算)征收零点五公斤以下鲜鱼的折款(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下同)。(二)小型水库、湖泊、堰坝,每年每亩征收零点五至一公斤鲜鱼折款。(三)在天然水域(如河流等)从事副业性捕捞的,刺网船每只每年征收五十至二百元;钓船每只每年征收三十至一百元;撒网(旋网)每顶网每年征收五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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