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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7 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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