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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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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的审核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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