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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备案
 
15 开工报告备案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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