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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备案
 
16 招标投标备案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十一条:“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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