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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组建备案
 
17 项目法人组建备案 邓州市水利局
工程管理科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二条:“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 )第一条:“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三) 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四)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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