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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8 法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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