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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19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