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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1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日 | 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6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7日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606893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节水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