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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5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2日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采砂许可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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