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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6 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法人资质证明、参观旅游方案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12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6
4、送达责任:送达文书,记录归档。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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