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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技术条件说明等),提出审批意见。 12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6
4、送达责任:发送文书,登记归档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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