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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违法责任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强行拆除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7
3.执行责任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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