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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1 水资源费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豫发改价管【2005209号;(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豫发改价管【20051098号;(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091779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79号;(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79号;价费(20051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管【200554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格【200796 1、受理责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验抄表水量。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责任:审核抄表水量和相关资料,计算应缴纳水资源费金额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资源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是否按照审批的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作出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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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节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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