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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2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河南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收取水费。水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缴纳水费。 1、受理责任: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核定收费水量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责任:审查计量方法,计量标准,核定计费水量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制作征费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218519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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