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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6 |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豫价市字【1989】第191号;省发改委豫价房函字(1999)2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验抄表水量。 | 是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核责任:审核抄表水量、计划用水申请及用水计划批复,计算加价水费,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资源费征收决定。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是否按照计划用水批复的情况作出监管。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606893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 |||||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节水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