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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防洪工作日常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5 市内防洪工作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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