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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1 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监资料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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