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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3 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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