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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调解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4 水事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1、受理责任:接受政府委托或指令;制定调解方案。 2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理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图、纠纷双方的诉求、有过错方的证人证言) 3
3、裁决责任:作出裁决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
4、执行责任:执行留存登记档案。 1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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