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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8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初审意见。 | 2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8027722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 ||||||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河道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