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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备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14 | 招标投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十一条:“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内容。 | 2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211297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 ||||||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