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17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评测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2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1297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