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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17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评测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 2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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