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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处罚
 
省管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处罚 流通业发展科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20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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