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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的处罚
 
省管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的处罚 流通业发展科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21条:“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数额;逾期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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