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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2.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相对人 食品生产许可证;/5年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各乡镇监管所和行政服务大厅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主体资格;(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生产经营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现场审核:(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药监局
相关科室
及乡镇食药监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食药监局
主管局长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按时送达。 食药监局
行政服务
大厅
事后
监管
5、加强日常经营中的监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件。 乡镇办事处食药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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