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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实施 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日) |
法定时限 (日) |
收费情况 依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相对人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各乡镇监管所和行政服务大厅 | 15 | 20 | 无 | |
审查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食药监局 相关科室 及乡镇食药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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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食药监局 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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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按时送达。 | 食药监局 行政服务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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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加强日常经营中的监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件。 | 乡镇办事处食药监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