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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1 1 收费标准:1.县城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材料受理申请费:300元/企业;营业区面积≤5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2000元/企业;50平方米<营业区面积≤10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3000元/企业;营业区面积>10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4000元/企业。2.乡镇及村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材料受理申请费:100元/企业;实地勘验审核费1000元/企业。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豫政【2008】52号、豫食药监通【2012】336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35 35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3 3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1 1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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