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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4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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