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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日) |
法定时限 (日) |
收费情况 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15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1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第527号)第11条:“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1 | 1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14 | 14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4 | 4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1 | 1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