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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药化监管科 1 1 收费标准:1.县城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材料受理申请费:300元/企业;营业区面积≤5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2000元/企业;50平方米<营业区面积≤10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3000元/企业;营业区面积>100平方米,实地勘验审核费,4000元/企业。2.乡镇及村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材料受理申请费:100元/企业;实地勘验审核费1000元/企业。
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豫政【2008】52号、豫食药监通【2012】336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 药化监管科 35 35
审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药化监管科 3 3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药化监管科 1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药化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化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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