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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报批 1.报批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报主管局长审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30
决定 2.决定责任:主管局长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 3.执行责任:开具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执行。
事后
监管
4. 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做好做好物品的保存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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