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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报批 1.报批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报主管局长审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15
决定 2.决定责任:主管局长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 3.执行责任:开具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执行。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事后
监管
4. 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做好做好物品的保存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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