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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科 | 30日 | 30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法规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法规科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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