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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企业进行统计检查时,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法规科 | 60日 | 60日 | 不收费 |
决定 |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 | 法规科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实施。 | 法规科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发放统计整改责任书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法规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科 | ||||||||
服务电话:0377—62166288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77—62287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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