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统计局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5 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 1.制定具体表彰方案 办公室 不收费
组织推荐 2.组织下级部门按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提交审批表 办公室
审核公示 3.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办公室
下文表彰 对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下文件表彰,或者制发奖牌、证书 办公室
名单存档 将表彰的有关文件和签注审批意见的审批表存档 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2166288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77—62287360
受理地点:邓州市新华中路10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