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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1月17日颁布。)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需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部门注册。
公民   二、三级运动员证;长期有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群体科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群体科 3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群体科 1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群体科 1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群体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群体科    
服务电话:0377-62161365     投诉机构:体育中心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16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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