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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无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公民 | 二、三级裁判员证;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场科 | 2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科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科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市场科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市场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科 | |||||||||||
服务电话:0377-62161365 投诉机构:体育中心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161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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