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体育中心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社会体育指导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0月9日颁布。)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群体科 2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群体科 25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群体科 3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群体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1365     投诉机构:体育中心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161365
受理地点:邓州市体育中心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