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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利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实施依据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文广新局 5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文广新局 5日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文广新局 4日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文广新局 3日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广新局 3日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文广新局 3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文广新局 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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