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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权利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实施依据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文广新局 5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文广新局 5日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文广新局 4日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文广新局 3日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广新局 3日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文广新局 3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文广新局 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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