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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等行为的处罚
权利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实施依据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等行为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文广新局 | 5日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
调查 |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文广新局 | 5日 | |||||
审查 |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文广新局 | 4日 | |||||
告知 |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文广新局 | 3日 | |||||
决定 |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文广新局 | 3日 | |||||
送达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文广新局 | 3日 | |||||
执行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文广新局 | 7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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