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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一条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第二条规定: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委托 提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价格认证中心 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不收费
受理 审核委托书事项及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成立价格鉴定作业小组 受理后组成价格鉴定作业人员 自受理价格鉴定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定调查 进行市场采价调查
测算 整理分析勘验及调查资料,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测算说明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撰写书面结论书并经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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