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物价办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3】4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第六条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诉讼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委托 提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价格认证中心 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受理 审核委托书事项及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成立价格鉴定作业小组 受理后组成价格鉴定作业人员 自受理价格鉴定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定调查 进行市场采价调查
测算 整理分析勘验及调查资料,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测算说明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撰写书面结论书并经负责人签发
服务电话:0377-67027888           投诉机构:邓州市物价办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6060915
受理地点:邓州市物价办院内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