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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成本监审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价格成本监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8届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3、《河南省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省、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受理 拟定工作方案 邓州市物价办成本调查队 一般情况不超过15日 一般情况不超过15日 不收费
初审 向被审单位反馈
审理核算 深入到被审单位
撰写监审报告 提交监审委员会审议
修定报告 转入定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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