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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监测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市场价格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1号令)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第十条:“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深入监测各点实地征询价格数据 认真填写监测表格、按要求上报 邓州市物价办成本调查队   按品种依既定时限上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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