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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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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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